
作者:韩萍
期刊: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
摘要:商标侵权诉讼与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并衍生出诉讼拖延、资源浪费以及恶意诉讼等弊端。囿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理,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的法院无权直接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效力,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随着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从行政管理向权利公示转变,商标注册行为的性质应被重释为“行政确认行为”,并不对民事审判具有绝对拘束力。那些明显具有无效理由的注册行为自始无效,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直接裁判;其他商标注册行为,因其不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果”,故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独立判断其效力。我国商标法应准许审理民事侵权的法院对商标注册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司法确权。同时,应努力推动商标行政机关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统一审查标准、完善程序衔接,以化解可能出现的效力冲突,实现纠纷的高效与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