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商标法施行的第4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适时发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义重大。回望过去,商标法的制定和每一次修订都走在了改革的前列。1982年8月,商标法审议通过,这是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单行法,为正在着手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1993年2月,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是党的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率先完成修订的财产法;2001年10月,商标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订,这是在我国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后,最早完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之一;2013年8月,商标法完成了第三次修订,这是我国主动完善商标制度,充分吸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2019年4月,商标法完成了第四次修订,这次修订进一步迎合了新时代经济建设的制度需求。面向未来,我国有了40余年的商标制度实践和30余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经验,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把第五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做得更好,使修订之后的商标法更加契合新时代新征程的发展要求。
笔者认为,就目前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看,此次修法具有五大亮点。
第一,修订草案彰显了问题意识。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这次修改把这一问题的解决摆在了优先的位置,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从规范申请到强化使用,从责任承担到信用监管等多方面入手,着眼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例如,强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列举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的强制移转制度、商标争议案件裁决后的恶意反赔机制、提高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信用监管和惩戒等等,这些举措都是直奔实践中的问题而去,体现了很强的问题意识导向。
第二,修订草案体现了体系意识。立法活动的核心是体系化。体系化的思维方式也是与经济生活最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因为经营活动是体系化的,经济运行是体系化的。商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之一,进一步做好立法体系化工作,可以极大地节约法律适用和行业治理的成本。例如,新增加的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把原来散落在不同章节中的商标注册规范汇总到一起,诸如注册条件、禁用标志、显著特征、先申请原则、在先权利的保护等,同时增加了一些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新制度,如禁止重复注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等。这样的体系设计有利于更好地宣传贯彻和实施商标注册申请制度,也方便了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特定注册申请行为的规制。
第三,修订草案表达出将商标融入经济生活的决心。商标品牌归根到底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只有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发挥出作用。只注册不使用或者多注册少使用,并不能真正体现出商标的价值。为此,这次修订草案通过修改现有规定或者新增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商标的使用义务,例如完善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在申请阶段增加了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承诺的要求,建立了商标注册后每5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等等。可以预见,这些制度的实施会进一步激活现有的商标存量,使之真正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并发挥出相应的功能。
第四,此次商标法修改致力于更好地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商标恶意侵权行为。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侵权一直是商标领域最受关注的问题。2019年对商标法作第四次修改时,就针对恶意囤积行为予以规制。此次修改,进一步在规制手段上作了系统性完善,例如加大对恶意抢注公共资源、他人在先权利、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提高罚款数额、建立强制移转制度、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打击“傍名牌”“搭便车”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措施增加了打击的威慑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商标法是一部财产法,商标的价值源于它在经济活动中的实际使用。注册只是取得财产的手段,单纯注册而不使用,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商标。只有将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投入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时,注册商标才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
因此,对于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除了加大打击力度外,更要注意在商标保护机制中把商标价值的评估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紧密结合。对于从未使用过的商标,即便是合法注册取得,在赔偿金额方面也应酌情考虑。通过赔偿制度的合理运用,从根源上打消恶意注册人不劳而获的念头,这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措施。
第五,修订草案还引入了“品牌”的概念和规则,并增加了关于品牌建设的制度。尽管目前对“品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讨论,但相关规定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希望大力提升我国商标影响力的决心和行动。
总之,法律修订是一种科学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逻辑,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汇聚全社会的智慧。(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马一德)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