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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军:顺应科技发展趋势 科技进步法为开放共享护航

  • 发布者: 张亚峰
  • Created: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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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社会中开放科学运动蓬勃兴起。2021年11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4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开放科学建议书》,标志着开放科学迈入全球共识的新阶段。

  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与2007年版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开放”一词出现的频次大幅增加。旧法中“开放”共出现了3次,而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开放”共出现了15次。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开放科学的原则。

  开放科学已成全球共识

  开放科学运动旨在消除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访问障碍,使得研究者可共享研究成果、数据、设施或工具,促进科学的自由传播。一般认为,开放科学主要包括开放获取、开放数据和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平台三个部分。开放获取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学术文献、科研成果更加快速、高效地传播,使互联网用户可以免费获取。开放数据主要是指与论文有关的科技数据等,可以与论文一起作为开放获取的目标。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平台是指开放物理的研究设施(如科学设备或成套仪器等)以及虚拟的数字基础设施(如知识资源库和数据处理服务基础设施等)。

  开放科学是在科技创新国际化和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需要科学研究人员跨地区、跨学科的合作来共同面对和解决。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涌现出以数据为基础、以开放为特色的新型科研范式,科学前沿的革命性突破越来越依赖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科技创新的泛在化特征更加显现。科学研究中的平等、开放、透明、合作和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与此同时,互联网已经彻底改变了科学知识的传播,为科技信息和设施的开放共享提供了条件。但传统的以封闭和付费为特征的传播和管理模式,阻碍了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影响了科技创新。自进入21世纪以来,开放科学的呼声越来越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国际社会中开放科学运动蓬勃兴起。2021年11月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41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开放科学建议书》,标志着开放科学迈入全球共识的新阶段。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也积极参与开放科学活动,有17家机构签署了“开放获取2020”倡议。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分别要求得到公共资助的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国务院发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此外,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科技部设立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上述措施,有效推动了我国科技文献的开放获取和科技资源共享。

  但我国的开放获取还处于比较初步的阶段,“付费墙”严重阻碍对科技成果和数据的自由获取,全社会对知识的迫切需求与知识获取能力之间存在严重不平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定并不完全统一,系统性不强。我国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存在过度购置、共享低效等问题,科技资源对公众开放的体制和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开放科学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放科学建议书》建议成员国采取适当的步骤,包括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使建议书的原则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开放科学作出明确规定,说明在开放科学的立法方面我国已经走在世界前列。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开放科学”一词出现了一次,在第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这里的开放科学主要针对科研论文的开放获取,也包括科学技术信息交流,主要指科学数据,特别是与论文有关的数据。

  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开放共享”一词出现了四次,分别在三个条款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基础研究基地的开放共享:“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针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旧法第四十六条相比,增加了“开放”两个字。旧法中的“共享”机制,主要是指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分享,而增加了“开放”一词后,则包括全社会的共享,其分享的范围大大扩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针对民间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做了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这一规定是旧法中没有的。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相比,民间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只限于“在合理范围内”,共享范围和强制性要求明显不同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七条针对区域科技创新中的开放共享做了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上述关于“开放共享”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科技资源,包括科技物力资源和科技信息资源。科技物力资源包括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各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等物质性条件;科技信息资源包括各种科技创新与科技研究的产出和成果,包括科技文献、科技专利、数据库、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不管是对于基础研究,还是区域科技创新都非常重要,而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的开放共享范围有所不同。

  除了“开放科学”和“开放共享”的用语外,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有10处使用了“开放”一词。这些内容很多都与开放科学有关。

  推动开放科学运动任重道远

  科学技术进步法顺应技术发展的趋势,立足开放科学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从不同的角度对开放科学做出了规定,为今后我国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确定了上位法依据,对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将产生重要影响。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关于开放科学的规定,均是原则性和倡导性规范。今后,还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关注和参与国际开放科学运动。我国的开放科学是世界开放科学的一部分。开放科学在全世界范围内充分开展,我国的开放科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在推动开放科学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开放科学运动,积极参与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活动,推进科学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开放共享,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参与开放科学变革中相关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掌握一定主导权,将我国开放科学与国际开放科学有机结合。

  第二,研究开放科学中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开放科学并不意味科学信息和设施的绝对开放,而是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满足保密要求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的开放,是分层次、有区别的开放。今后我们需要研究开放科学与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保密规则以及知识产权规则之间的关系,在推进开放科学的同时,又要保证国家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破坏保密规则和知识产权规则。

  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的开放科学的原则,我们需要梳理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针对科研成果、数据和科学设施,进一步规范强制开放和推荐开放的范围,明确违反开放要求的法律责任,并出台鼓励开放的相关措施。

  第四,支持共享平台建设。开放科学离不开共享平台。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需要加大力度,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支持共享平台的建设,包括开放获取期刊、开放获取网络平台、开放获取存储库、科学数据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等。

  随着开放科学举措的推进,科技界的信息交流将更加顺畅,合作共享将更为便利。开放科学将为我国科技进步提供强大推动力。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科技日报》2022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