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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河发:知识产权专员制度促进中科院创新发展

  • 发布者: 毕宏强
  • Created: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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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单位也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有关工作。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制度是中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加强中科院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专家表示,全面实施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员制度是落实中科院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培养更多既懂科学技术、又掌握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院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2007年,《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针对重大项目与重要方向项目建立“知识产权专员”制度,遵循“试点先行,逐步实行”的工作原则,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专员的遴选、考核、培训与实践制度。并在其后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明确了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在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中的主要作用和职能。 

        随后,在《意见》的基础上,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知识产权专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近年来,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积极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面上普及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中科院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培养了一批既懂科研又懂知识产权的人才。”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截至2017年底,共有来自109个院属单位的360名具备良好科研水平、掌握相当知识产权知识技能的科研和知识产权管理骨干通过了知识产权专员考试,获得知识产权专员资格,院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已初具规模。 

        宋河发表示,通过系列培训和考试,获取中科院专员资格的人员基本具备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报告撰写能力,以及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为我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中科院先导专项、率先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独立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为提升科研创新的效果起到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 

        中科院大连化物所、自动化所、计算技术研究所、化学所、过程所、青岛生物能源所等一批专员制度建立较好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走在全院和全国前列,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专员的贡献。例如大化所,拥有院级知识产权专员14人,该所培养专员70多人,专员与课题组紧密结合,不仅有效保障了各项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高度评价。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决定了现有知识产权专员制度仍然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按照现有制度,知识产权专员属于科研项目团队非必要内设人员。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专员既是课题团队成员,还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成员,复杂的身份和关系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专员不专的情况。 

        宋河发建议,课题组团队应聘用内部知识产权专员或外部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知识产权专员应服务于课题组开展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工作,为科研项目提交独立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此外,课题组还可以对开展知识产权全过程情况进行评价,可以解聘服务不合格的知识产权专员或外部服务机构,聘用其他人员或机构,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不支付工作经费和报酬、收回相关经费等。 

        专家指出,为了保障知识产权专员对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持续跟踪,避免潜在风险,科研单位还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聘用知识产权分析人员,支付工作津贴,可以参照现有科研人员绩效管理政策向提供独立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开展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的内部知识产权专员支付合理的绩效报酬。 

(2018年10月31日《中国科学报》记者 张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