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资源、地质、地球物理、生态、大气、海洋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学校计划资助中国籍博士研究生赴发展中国家科教机构考察访问、合作研究和学习(以下简称“访学”)。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支持我校与发展中国家科教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访学期限结束后,学生回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和论文答辩,取得国内学位。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为中国籍环境、资源、地质、地球物理、生态、大气、海洋等学科领域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生将获得优先考虑。
第四条 访学期限
一般为6—12个月。期满后,经合作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访学期最多至18个月,但相关费用须自行解决。
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要求,经各方协商同意,提前结束访学。
第五条 经费资助
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资助项目:境外生活费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
资助方式:
一、访学期间境外生活费,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财务处按季度折合成人民币发放至访学人员本人建行卡账户。
二、一年内往返国际旅费由访学人员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按财务制度以补助形式发放。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二、已基本完成课程学习。
三、外语能力符合接收院校(研究机构)的要求。
四、申请时已获得或将获得接收单位的入学通知书、邀请信或书面接收意向。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
一、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院系同意,由培养单位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送交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国际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处”)。
二、国际合作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三、国科大主管校长决定录取人员名单。
四、国际合作处公布录取名单。
第八条 派遣
访学人员按照中科院公派留学人员进行管理,出境前培养单位与外方导师之间须签订联合培养的书面协议。
被录取的访学人员原则上应在录取后的半年内派出。
访学人员自行办理护照、签证,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境外联系和管理
访学人员抵达访学目的地国后,应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访学人员出境后 10个工作日内,须将本人护照首页及签证页扫描件,发送至国际合作处和培养单位,报告境外学习报到情况。逾期未办理该事项者,当月生活费暂缓发放。
国际合作处和访学人员的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访学人员境外访学期间的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访学期间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访学期间,访学人员在征得访学接收单位和双方导师的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回国休假或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回国期间,生活费照常发放,国际旅费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访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培养单位和国际合作处同意,不得擅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境外其它单位。
第四章 报到和核销
第十二条 访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国际合作处办理报到和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手续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和单据:
一、《研究生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录取通知》复印件。
二、附有签证等出入境记录信息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行程单和登机牌原件。
四、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的访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和中科院相关公派出国留学管理规定和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