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锋林
期刊:中国版权,2024年第4期
摘要:版权制度与作品利用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并随着版权利用技术的创新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现代版权制度的核心在于对作品的利用所生之利益以市场的方式进行合理分配,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为了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版权利益分配问题,历史上对作品利用方式所生之利益进行分配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新增作品类型、新增专有性权利、新增获酬性权利以及不给予作者分配利益。在上述四种利益分配形式中,又以新增专有性权利为主。当前,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智能系统广泛搜集、复制和使用已发表作品并进行处理和加工亦成为行业的普遍实践。人工智能系统对已发表作品的复制及使用与传统的复制、使用行为相比存在本质差别,前者属于新型的作品利用方式。对于人工智能系统使用已发表作品行为的定性,必须立足于这种作品利用方式的特征,从版权制度的目的和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才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本文在对历史上作品利用方式所生之利益如何分配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系统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不应再囿于版权侵权与合理使用这种非黑即白、零和博弈的分析和研究路径。当前的科技进步已经发展到支撑版权权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费者等多方实现更高水平合作共赢的临界点,因此,至少有必要在作品使用方式上按照贡献原则对相关当事方的利益进行再平衡,以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