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先行先试

  • 发布者: IPer
  • 创建时间: 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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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向社会公布,要求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近年来,中央一系列重大政策文件不断就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作出部署,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数据产权问题。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职能,深入研究数据产权规则,加强制度设计,服务国家大局。今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组织召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提出要加快推进相关政策制定,积极推进地方试点。近日,经过地方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正式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成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并作为“先遣队”,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

  积极开展实践探索

  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等工作作出部署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地方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稳步推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提出了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正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赴地方和企业广泛调研摸底,力争在推动地方立法、登记等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部署会,会议要求各试点地方要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探索。

  此次确定的8个试点地方之中,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已在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制度构建、登记实践及相关服务方面进行大胆探索,获得有益成果。此外,其他试点地方也都根据区域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台了具体措施。北京市已初步形成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也已组织召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专家研讨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研讨。

  研究构建基础制度

  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保护规则等问题也涉及若干重大基础理论。在地方层面,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调查研究的方式进行先行先试。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今年9月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制度。”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明确探索数据相关知识产权基础制度,并对具有知识产权本质特征的数据保护客体作出原则规定,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目前,对于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的探讨和调研仍在进行。今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来自经济、法律、产业、技术、安全等领域的专家就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稳步推进登记业务

  在开展登记实践方面,深圳市率先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11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其中明确“为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按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建立了配套制度规范,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深圳市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后,已有深圳市前海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坤舆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首批获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推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一环,可以有力促进企业数据要素交易流转。”

  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确定,将进一步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迈开坚实步伐。在此之前,地方已经展开大胆探索。浙江省开展数据质押融资工作,全省已有多家企业累计获得数据质押贷款2000万元;同时推进数据保险,浙江商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久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安全保险合同,企业数据将由保险公司提供专项保护。据悉,今年1月至7月,浙江省新增“数据资产、数据运营、数据服务、数据分析、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易、数据传输、数据销毁”经营企业3609户,累计已达4.3万户。(刘阳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