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法学学科简介

  • 创建时间: 2015-08-16
  • 11792

一级学科中文名称:法学

英文名称: Law

一、学科概况

2006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7年开始招生。2010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013年起,招收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迄今已招收民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50名。已毕业研究生就职于银行、法院、大型国企、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机构。从2012年起,本学科依托科学技术哲学学科,招收科学技术与社会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本学科现有专职教师8人,其中教授1人、副教授5人、讲师2人。近三年来,本学科的教师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在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政策建议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本学科学者参与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外贸易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今后,本学科将更加突出国际视野和中国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二、学科内涵与特色

(一)民商法学

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在硕士点课程建设和学生培养方面,本校首先以夯实学生的民商法知识为基础,并根据本校的特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学和科技法学两个重点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是保护智力创造成果,促进技术创新,加速高科技产业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外交政策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成为影响国际政治和国家政治的重要力量。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同时,结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趋势,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方面的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方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强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制度结构及体系化等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动态及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应用和保护等实践性问题。

科技法学主要以与科技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和引导科研活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的,以调整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科研活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为内容。科技法学方向主要研究科技法基本理论,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中的法律及相关政策问题,具体包括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研究开发活动管理法律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法律制度,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法律制度,高技术法律制度,国际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以及科技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等。该方向在对既有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同时,密切关注和跟踪研究国内外科技发展和科学研究中出现的最新法律问题及其发展方向,为国家科技立法和科技政策的制定提供立法和政策建议,为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建议。

本校依托中国科学院的研究队伍,在理学和工学方面具有较强的研究优势,也拥有较丰富的教学资源。这为知识产权法学和科技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多地学习和了解理工科的知识、拓展视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以在政府干预或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为研究内容。本校将竞争法学作为经济法学的重点研究方向。

竞争法以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竞争为主旨,并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核心内容。竞争法学主要学习和研究以下内容: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对策,包括假冒、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及其法律对策,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并购控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反垄断领域国际合作、贸易自由区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在被管制行业的适用、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执法程序、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等;此外还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竞争法律问题。

三、培养对象与目标

本学科适合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或具有一定法学知识的其他专业的学生报考,特别欢迎具一定法学知识且有志从事法学相关工作的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报考。

本学科的课程设置既注重学生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基础的培养,又强调实际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训练,并力求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本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学术机构、政府和企业等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定期举办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倡导和支持学生的学术和实践活动,注重多方拓展学生的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本学科旨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使学生具备知识产权法、科技法、竞争法的理论素养,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转化利用、诉讼、中介服务等多方面的技能,掌握竞争法的理论和实务技能,能够在教学科研机构、行政和司法机关、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单位胜任相关的研究与实务工作。